第一条 为了推动热交换器行业安全、节能、高效发展,拓展热交换器产品应用领域,促进热交换器节能减排,早日实现热交换器及相关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经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决定,民政部备案,成立“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热交换器安全与能效专业委员会”,简称“热交换器专委会”。
第二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是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下属二级机构,在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是由国内外从事热交换器设计、制造、研究、使用和检验等工作的优秀企业、大专院校、研究和服务机构等单位和行业知名人士自愿发起创立的全国性非盈利组织。
第四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的宗旨:建立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及用户等多方信息交流平台,推进热交换器产品安全与能效标准化建设,拓展热交换器产品应用领域,引导热交换器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热交换器及相关产品技术提升,提高我国热交换器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热交换器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贡献力量。
第五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技术监督、质量安全、质量提升、节能减排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与热交换器相关的技术监督、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等信息工作。
第七条 在情报协会的组织下,开展企业、行业急需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团体标准在行业内的应用,积极推进热交换器相关团体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提升。推动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协调发展,促进热交换器产品标准的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提供产品标准技术支撑。
第八条 开展热交换器及相关产品标准化服务。开展热交换器标准宣贯、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整合相关信息和资源,承接社会各界有关热交换器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能效标准等课题,为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组织开展热交换器产品安全与能效质量提升活动。以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板式热交换器机组、换热管等产品为对象,开展企业自愿、行业自律和社会采信的安全注册、节能注册、碳足迹核查等工作,促进热交换器行业高质量与绿色发展。
第十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热交换器产品的研发、使用、性能测试、能效评价、碳排放与碳交易等技术交流活动。为本会成员单位和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由从事热交换器产品安全与能效相关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用户、工程公司或设计院、制造企业、检验检测第三方机构、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及个人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诚信自律;
二、拥护《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章程》,承认并遵守热交换器专委会工作规则;
三、自愿加入热交换器专委会,参加热交换器专委会活动,支持热交换器专委会工作;
四、企业或机构成员,应为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热交换器及相关产品行业的相关单位;
五、企业或机构成员同时是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会员单位。
六、个人成员应为在热交换器行业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知名人士。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持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热交换器专委会秘书处审核颁发成员证书,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一、退出自由;
二、提交书面形式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并交回成员证书;
三、在热交换器专委会的内部沟通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热交换器专委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参加热交换器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热交换器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全体成员大会的表决权;
五、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准则或有损热交换器专委会声誉的行为,可以向热交换器专委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六、符合本工作规则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维护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及热交换器专委会合法权益;
二、宣传热交换器专委会的宗旨,完成热交换器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热交换器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热交换器专委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成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全体成员大会为热交换器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第一届热交换器专委会领导成员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委员会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确认后产生。
第十九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代表及热交换器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热交换器专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为热交换器专委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热交换器专委会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热交换器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热交换器专委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四、通过热交换器专委会重要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全体成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全体成员大会的召开时间由热交换器专委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成员大会1/2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大会;
二、检查全体成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热交换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热交换器专委会开展工作,制定热交换器专委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完成热交换器专委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热交换器专委会内部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成员单位捐赠;
三、承担委托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秘书长单位补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热交换器专委会全体成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热交换器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成员单位以热交换器专委会的名义组织相关活动,但需提前向委员会秘书处报备,并征得秘书长同意。未经热交换器专委会的正式委托,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热交换器专委会名义组织活动、筹集赞助或与其他团体和个人建立组织级联系。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权在全体成员大会,修改须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热交换器安全与能效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