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Technical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缩写为CATS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技术监督标准化、信息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技术监督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努力推进技术监督产业健康发展,为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协助政府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研究技术监督标准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参与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的宣贯推广、科学普及工作,为政府加强质量宏观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提出咨询建议;
(三)跟踪技术监督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同国内外同行的标准化、信息化合作与学术交流;开展为政府决策服务的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测、分析与研究;
(四)组织和参与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收集、调查、分析国内外技术监督管理、质量标准技术信息,为政府、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情报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和参与技术监督标准化、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宣贯培训;推广国内外先进标准;参与相关行业标准的制修订;
(六)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引导企业持续改进和完善质量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和参与产品质量研究分析和排行工作,推广先进技术监督标准化、信息化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编辑出版技术监督、质量安全、标准文献、质检文化、科普图书、研究报告、会刊和技术监督相关的书刊资料;
(八)促进技术监督文化产业发展,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文化产业项目的研究、申报等工作,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各类国际会议和展览;
(九)开展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有益于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遵守行规行约,单位会员要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要与技术监督相关的科研、教学、企业、贸易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个人会员要在技术监督标准化、信息化等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
(三)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反映问题的权利和当其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要求本协会协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咨询和公益科普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单位理事和单位常务理事由所在单位推荐,原则上仅限于由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本会的理事职责,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承担理事职责。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及管理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支持和热心协会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见《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聘用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1日第 届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