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四届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2025年12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热交换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总会”)章程,结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方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技术委员会名称为“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由总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第三条 本会是由热交换器设计、制造、安全监察、检验、使用、教育、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归口工作。分会代号为SAC/TC 262/SC 5,英文名称为"Heat Exchangers Sub Committee of China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n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英文简称为"CHEC"。
本会徽标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
(二)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本专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及复审;
(四)开展标准宣贯、解释、培训、出版及实施情况调查;
(五)承担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及交流活动;
(六)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评审、评价及技术服务;
(七)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试验研究及相关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委员总数不少于15人。根据需要聘请顾问(不超过5人)、设观察员、联络员。
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热心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总会资格审查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顾问、观察员任职条件参照委员。顾问一般由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秘书长工作会议通过后聘任。观察员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秘书处批准通过,观察员所在单位为成员单位。观察员(或成员单位代表)可列席会议、提出建议,无表决权,可优先获取相关资料与服务。
第八条 本会设立专家库。相关单位或个人可推荐或自荐为专家,经本会批准后纳入专家库。同等条件下专家可优先参与相关标准工作组、优先被推荐为委员。
第九条 秘书处为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照总会的计划执行,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环节。
第十一条 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或函审形式,需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投票,且赞成票达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反对票不超过四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工作、审议计划、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上级技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下列规定:
(一)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将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秘书处应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三)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摊派、有偿署名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四)本会为非法人技术组织,不向技术委员会委员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包括:
(一)总会拨付的标准补助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的合法收入;
(四)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十五条 经费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会议、研究、咨询、资料、办公等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报总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与总会章程不一致的,以总会章程为准。